留样是在IVD生产企业中很常见的质量管理手段,且法规对留样做出了非常明确规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附录》中同时这样规定: 2.7.5留样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应当建立留样台账,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由此可见,留样在IVD生产企业中的重要性。那么留样要怎么做才能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呢?同时有需要哪个部门对留样进行怎样的管理才能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呢?今天我们就逐一来对留样进行了解。
一、留样的管理部门 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IVD生产企业要进行留样,那么留样必然需要一个部门进行管理。这个管理的部门通常是质量管理部门,当然有些企业将留样放到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管理也未尝不可。总之,无论留样在那个部门进行管理,都需要在部门的职责上进行明确: 1、 该部门拥有留样的权限:规定留样的权限是为了该部门可以合法(指企业内部管理合法拥有相关的权限)抽取留样的样品。 2、 该部门必须指定相关的人员专职负责留样的管理:包括设立留样台帐、进行留样的样品登记、留样样品管理、留样样品的领用、以及留样样品的销毁等等各项工作。 3、 该部门必须有合适的独立的空间用于留样样品的贮存,且该独立的贮存空间应与留样样品本身所要求的贮存条件一致。该贮存空间应按仓库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二、哪些物品需要留样 原则上说,IVD生产企业应该对原辅材料、内外包材、成品均进行留样。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留样。为什么要针对上述物品进行留样呢?因为,从留样的定义我们就很清楚的知道。 留样是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的样品。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就很清楚的知道,企业的留样应涵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全部物品。但如果严格依据上述要求来留样的话,企业将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存储空间来保管留样。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还是对留样做了些微调的: 1、 对于内外包材在不改变其性状的情况下不单独留样。瓦楞纸箱等运输包装保护性物品可以不留样,但更换供应商的情况除外。 2、 标签、说明书等印刷品可以不单独留样。 3、 对于工艺稳定的产品,配方外的生产辅料不单独留样。例如用于包被液配制的化学试剂等等。但如果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应该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中的留样管理规范中进行明确。 4、 半成品留样依据企业的需求来确定。 所以,根据以上调整后的企业留样至少应该包括:成品和原辅材料。
三、留样的分类 按照留样的性质和目的的不同,留样分为:法定留样和重点留样。 1、 法定留样:是指按批号逐批留取的样品,包括成品、原辅材料等所有规定必须留样的物品。 2、 重点留样:是指出现如下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的留样 (1) 新产品投产前3批(应包括所有规格和包装规格); (2) 产品的处方、工艺出现变更; (3) 主要原辅材料、内包材出现变更,包括生产商变更、材料性状变更等; (4) 产品出现质量波动或不稳定的生产批; (5) 让步放行的产品(包括让步放行的原材料所生产的成品); (6) 其他出现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例如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停电等异常情况)、生产偏差超出预期等等 (7) 如果某个品种全年生产过程中未出现任何的变更或异常情况,则该品种在该年度年底前所生产的所有包装规格的3批。 四、留样的数量和样品的获得 对于留样来说,其重点应该是用于企业产品质量的追溯或调查,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于稳定性研究或考察的样本应该不包括在留样范围内。所以,留样的数量是不包括稳定性研究的试验的。据此,留样数量应该满足如下要求: 1、 法定留样的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2倍。对于贵重的原材料其留样量至少要足够鉴别的量。 2、 重点留样应该是不少于留样规定品种的3批,且留样量应足够供全部观察期间检查用且不少于一次全检量的2倍。
留样的样品获得,应该是随机的从成品或原辅材料、内包材等指定留样的物品中抽取。抽取的样品不得带有主观性,不得在留样过程中选择性抽取抽取。在留样的抽取过程中必然容易出现问题包括了: 1、 在成品抽取中,会人为的挑选外观存在缺陷的产品,例如:试剂盒印刷缺陷、部分在总装过程中出现的漏液等不良品等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留样对生产成本的影响,但这样做造成了产品留样与市售产品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使得留样不能代表市售产品,为后续的产品质量问题调查设立了不可控因素。 2、 在原辅材料中,使用原辅材料检验后剩余的物料作为留样。这样的做法在绝大多数企业中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并非不可取,但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 对于在检验过程中改变了物料状态的,需要注意其保存方式。例如,在PCR试剂中通常引物、探针都是冻干粉,而质检过程中必须将其溶解后进行检验,如果使用这样检验剩余的物料作为留样则势必造成了保存期限过短的情况,且就算是可以合理的保存,但由于物料的性状的改变其与仓储物料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的,如何排除这些差别所造成的影响将是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 (2) 原辅材料留样量不足1:原辅材料使用检验后的样品作为留样,但由于每次检验中的偏差造成了每一批次的原辅材料留样量都不一样,对于部分无法预估留样量的原辅材料甚至不去核算其留样量。 (3) 原辅材料留样量不足2:原辅材料使用检验后的样品作为留样,由于检验过程中的消耗造成了留样是数量远远低于留样量的要求。而无法满足后续所需要开展的工作的要求。 另外,留样的样品抽取也应该符合质量管理部对样品抽取的标准操作规范中规定方法进行抽取,以避免在样品抽取的过程中对样品造成污染,特别是原辅材料样品的抽取,更加应该在与生产相一致的环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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