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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独家】一滴水的官司:我看《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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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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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iana_zhang 于 2015-10-9 21:55 编辑

一滴水的官司:我看《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产过程中依据工艺要求需要用到:水,这在很多制造类型企业中本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企业依据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选择城市供水管网的生活用水作为原水经过处理后(或者直接使用)成为其工艺用水,这好像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但居然在今天,是的就是今天,国家局的官网上赫然登出了:《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不过既然国家局要对此进行征求意见,那么就让我们好好学习一下这个: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艺用水质量的管理,确保接触工艺用水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生产环境及其辅助功能得到有效控制。
解读:开篇名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工艺用水的管理依据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切脱离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都是不符合法规宗旨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工艺用水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还包括灭菌注射用水、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分析实验室用水等。工艺用水可作为产品的组分,可用于成品、外协件或半成品、内包装的清洗,产品的检测,洁净环境、设施设备、工作服的清洗,人员洗手,检验用试剂的配置等。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工艺用水的相关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措施的防控,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解读:1、在适用范围项首先明确了工艺用水所涵盖的范围。这里很清楚的看到:生活用水不属于医疗器械工艺用水。同时还需要明确一下:
(1)  注射用水:是指符合中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规定的水。注射用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经蒸馏所得的水,故又称重蒸馏水。为了有效控制微生物污染且同时控制细菌内毒素的水平,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出现了两大特点:一是在系统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消毒/灭菌设施;二是管路分配系统从传统的送水管路演变为循环管路。
(2)  灭菌注射用水:适应症为注射用灭菌粉末的溶剂或注射液的稀释剂或各科内腔镜手术冲洗剂。
2、工艺用水的作用:除了一般的生产用、清洁用水外还包括了工作服的清洗和人员洗手。这里就对于洁净区用水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有些群友之前问说为什么洁净区不可以将生活用水作为工作服清洁和洗手水。这里就回答了,当然没有告诉你为啥,但告诉你工作服清洁和洗手水必须是工艺用水了。
3、指南的发布是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艺用水的管理,而不是告诉生产企业其工艺用水应该依从什么标准。这是不同的问题。生产企业其工艺用水选择何种类型的水,是依据企业的工艺要求来确定的。但无论选择何种类型的水,其对工艺用水的管理的规范都是依从本指南。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工艺用水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所生产产品特性及工艺用水用途明确所需工艺用水种类,确保用水要求符合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灭菌注射用水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解读:这句话可以认为是指南的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说明。
企业选择何种工艺用水是制定工艺用水管理规范的前提,没有了这个前提后面的任何工作都将失去基础。同时,企业选择何种工艺用水不是盲目的,而是应该依据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并结合所生产产品特性及工艺用水的用途选择。
这里提及的“灭菌注射用水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应该是与第四条中“注射用水用量较小时可外购”向关联的。我个人认为实际上“灭菌注射用水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应该放到第四条去说似乎更合理些。


(二)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对工艺用水的制备方法、使用过程、检验以及储存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对制水系统操作规程、管道清洗消毒方法以及制水系统日常维护、验证等内容进行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解读:企业选择了适合的工艺用水之后,就应该对工艺用水进行规范。其实,企业应该将工艺用水视为一个“产品”,但这个“产品”是不可以独立销售的,它可以存在与企业的销售产品中。这样的认识就更加容易理解了对工艺用水所需要完成的:“对工艺用水的制备方法、使用过程、检验以及储存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对制水系统操作规程、管道清洗消毒方法以及制水系统日常维护、验证等内容进行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这些工作都是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求。当企业将工艺用水视为不可销售的“产品”时,这些管理工作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应当结合实际生产需要对工艺用水用量进行分析,编写用水量分析报告,确定用水量,并定期进行用水量回顾分析。
解读:对于用水量的要求是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出来。实际上,企业在水系统选型中最重要的依据就应该是工艺用水量的分析。但对于IVD生产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小剂型品种的生产企业,其工艺用水的量是非常非常小的。如果真的严格依据用水量核算之后选择水系统的话,基本上都不需要做工艺用水管道了。但企业这时候还真的不能这样做,因为对于洗手、工作服清洗这样的环节其流水是必须的。


(四)应当根据工艺用水种类和用量确定适宜的制水系统,确保制水系统配备的设施与工艺用水的制备相适应,管道和储罐的材质不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和影响,并保存制水系统输送管道的设计图纸、制水系统使用说明书、工艺用水制备流程图、技术文件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制水系统生产厂家的质量审核。
应当自行配置纯化水制水系统,纯化水不得外购;注射用水用量较小时可外购。
解读: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纯化水不得外购。
制水系统的选择是在工艺用水种类和用水量而确定的。制水系统的提供商----制水系统生产厂商应该是经过质量审核的生产商。
我们在前面提到企业对待工艺用水应该如同“产品”一般,那么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设备----制水系统相关的资料:制水系统输送管道的图纸、制水系统使用说明书、工艺用水制备流程图、技术文件等都应该得到妥善的保管。


(五)应当对制水系统的安装、运行和性能等进行验证,确保制水系统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标准、适合产品生产要求的工艺用水,并保存制水系统验证计划、方案、报告以及再验证等相关技术资料。
解读:我们理解了工艺用水这个“产品”,就不能理解其制水系统需要按照设备进行管理,相关的验证工作是必备可少的。


(六)应当确定工艺用水的传输形式,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通过管道输送时,应当对工艺用水种类、流向进行标识。
解读:在工艺用水中,管道输送是非常常见的情况。但对于输送管道的要求还是需要再一次明确的----标识清楚是最基本的。


(七)应当对制备后工艺用水的使用期限和存储要求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不会对医疗器械产品和洁净室(区)造成污染。
解读:工艺用水就算是管道输送,在用水点同样可能出现存储的情况,一旦在企业内部有这样的二次存储则必须做出相关的规定,避免出现由于存储而造成的污染和交叉污染。这个规定至少应该包括:工艺用水的使用期限、存储的容器具材质等的要求等等。


(八)应当确定工艺用水取样点,制定取样点分布图,至少应当包括总送水口及总回水口取样点,并确保取样点设置合理。
解读:工艺用水既然要进行监测,就必须设立取样点。取样点的设立应该合理(既能够反映工艺用水的情况又做到不扩大监测)但必须包括总送水口及总回水口。很多企业为了省事就所有的用水点都进行取样监测,这其实是一种懒人的做法。看似监测了所有的用水点,但并没有区分相关用水点的风险程度。


(九)应当制定工艺用水检测规程,确定工艺用水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检验周期,按照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工艺用水指标进行定期检验,并保存工艺用水检测相关记录。对于法规及标准尚未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水质检验的项目、检验周期进行验证和确认。
解读:前面我们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艺要求来选择工艺用水所依从的标准。但并不是完成了这个要求就足够了,企业对工艺用水标准实际上还是来源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对工艺用水的要求。如果这个要求要高于现行的法规或标准,则企业必须选择更合理的指标对工艺用水进行控制,这就是:对于法规及标准尚未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水质检验的项目、检验周期进行验证和确认。


(十)应当具备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的检测能力和条件,保存工艺用水检验用试剂配制和使用记录。
解读:工艺用水的检查是企业必须自身具备的检查能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条件和设施也是企业必须独立拥有的。实际上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就已经明确了这样的要求,企业不得委托检验工艺用水。


(十一)应当对制水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进行规定,确定适宜的消毒方法和频次,并予以验证。清洗、消毒方法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对设备、管道造成影响,并保存管道清洗消毒、验证及趋势分析评价记录。
解读:“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这句话是谁说的应该已经无处可考了。但有水的地方就有生命,就算是纯化水、注射用水这样被认为不利于微生物繁殖的“生命之泉”也不代表不会滋生。所以,定期的对制水系统、输送管道等进行清洗、消毒是非常必要的。但任何的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方法和频次都应该是经过验证。验证的标准就是:通过验证证明清洗、消毒方法不对水质、设备、管道造成影响。


(十二)应当对制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涉及需计量、校验的仪表、器具应当定期计量、校验,标识明显,并保存制水系统仪表、器具的计量、校验证书。委托制水系统厂家进行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的,应当与委托制水系统厂家签订协议,规定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解读:1、设备能够长期稳定的运行是依赖于日常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制水系统由于其日常维护保养的复杂性,使用企业是可以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制水系统厂商来进行的,这与工艺用水的委托检验是不同的。但对于委托维护这项工作需要签订维护协议来规范相关工作。
2、在制水系统以及对水质的监测中,需要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校验以保证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十三)应当确定工艺用水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存相关人员任命书、上岗证及培训记录。
解读:人员培训是设备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指南中还首次提到了:工艺用水管理岗位人员需持证上岗,且有任命书。


(十四)采购少量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的,应当重点检查供方的资质、工艺用水资质、水质检测报告和/或验证报告、运送载体材质、工艺用水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要求等,确保采购的工艺用水满足产品生产要求。
解读:对于外购的少量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应该关注的是供方的资质、运输、储存等问题。


通篇指南学习下来,我们可以看出药监局对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的用心良苦。也许真的在日常工作中,工艺用水的质量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存在着诸多的误解,使得药监局不得不出台这样一个指南来规定其质量管理。而且还提出了人员持证上岗、任命书这样的要求。但真的就可以通过这样的指南解决所有的问题吗?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企业真正的认识到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如果企业都不知道这是问题,那么再多的指南也很难被很好的执行。不过,积极的方面是如果你找不到问题的话,跟着指南走至少不会太差,及格线还是可以的。

本法规解读专供小桔灯网独家发布。本文为小桔灯网专栏作者diana_zhang的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diana_zhang,未经允许不得删减
原文链接http://bbs.iivd.net/thread-243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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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的娜姐,第一时间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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