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桔
金币
威望
贡献
回帖0
精华
在线时间 小时
|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6号)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5号),对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并于2013年5月16日以《通知》形式正式印发并实施。以下是《验收标准》的摘要信息:
一、《验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法律传承——此次发布的《验收标准》适用于经营作为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且不限经营形式,其依据的上位法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而2007年5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以下简称“原《验收标准》”)适用于经营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经营形式仅限批发,其依据上位法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通知》指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验收标准》的重点变更内容——由于适用范围的变化,《验收标准》与2007版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减少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作为药品管理部分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取消“对于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之规定。
2).取消“质量管理人员1人为执业药师”之规定。
3).取消“应根据药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之规定。
4).另外,《验收标准》取消了原有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的相关内容。
三、《验收标准》的整体框架及主要内容——《验收标准》分为:机构与人员;制度与管理;设施与设备三个章节。《验收标准》共14条,其中机构与人员标准4条,制度与管理标准2条,设施与设备标准共8条。经过对比不难发现,《验收标准》除上述第二条所列的4处变更之外,其他内容均沿袭了2007版的相关规定。
此外,《验收标准》实施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程序,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 2007年5月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以下简称“原《开办申请程序》” 。
分析:
在中国,除用于血源筛查与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IVD)试剂被界定归属药品管理,其它全部IVD试剂产品均隶属于医疗器械。此次发布实施的《验收标准》改变了自2007年以来,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IVD试剂不仅须符合医疗器械管理规定,而且需要符合药品管理规定的复杂局面。对于广大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中国IVD试剂法规的独特性。区别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欧盟(EC),国家食药总局依据产品预期用途将IVD试剂分别作为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管理。这无疑增加了IVD试剂企业合规的难度。尤其是境外IVD企业,由于其建立了对所在国家或区域IVD试剂监管法规的固有认识,就更难理解中国IVD试剂监管法规,容易造成认识偏差。
自2007年6月1日起,国家食药总局逐步建立了独立的IVD试剂监管体系。伴随着整个体系的快速发展,也显现出IVD试剂监管体系建立依据及所沿袭的上位法较为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涌现也刺激了IVD试剂监管体系的不断调整。
此次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是我国IVD试剂监管体系趋于成熟的标志,对于整个体外诊断试剂行业意义重大。建议各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关注《验收标准》内容,对照2007年5月23日添加到日历起施行的原《验收标准》和原《开办申请程序》,明晰企业面临的具体变化及自身应具备的条件,及时调整IVD试剂经营企业的人员结构与合规应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