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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醒醒!自我声明体外诊断试剂,IVDR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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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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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IVDR和旧版IVDD在产品分类上存在很大差异,小编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在旧版IVDD指令中,只有不到20%的IVD产品需要欧盟监管;而在新版IVDR法规中,超过80%的产品都被纳入欧盟监管体系。那么,二者到底存在哪些具体差异?这对自我声明体外诊断试剂有什么影响?IVD厂商又将如何应对呢?今天,小编想和大家聊聊这些问题。


1CE  IVDD如何进行产品分类?

IVDD又称98/79/EC,是欧委会于1998年10月27日颁布的第79号指令。该指令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为三类:List A、List B和others


List A 包含:1)血型分型试剂(用于确定ABO系统和rhesus(C,c,D,E,e)anti-Kell系统);2)艾滋病(含HIV1/2)、人体T细胞白血病病毒(含HTLV I/II)、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的诊断试剂。


List B 包含:1)血型分型试剂(anti-Duffy和anti-Kidd系统);2)抗红细胞不规则抗体检测试剂;3)传染病类(风疹、弓形虫、巨细胞病毒、衣原体)诊断试剂;4)肿瘤标志物类(前列腺特异抗原)诊断试剂;5)21三体综合征检测试剂、苯丙酮尿症诊断试剂;6)HLA组织类别(DR/A/B)检测试剂;7)自我诊断血糖检测试剂。


List A和List B总共包含不到20种分类情况,而且部分分类还只涉及到特定情况(例如:仅考虑到PSA的前列腺癌诊断)。除此之外,其他IVD产品均归类于others,此类产品可以通过厂商自我申明获得欧盟市场准入。由此可见,在“旧版IVDD时代”,欧盟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监管是十分宽松的。但是,随着IVD技术发展及产品种类不断丰富,IVDD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欧盟的监管需求。




2
CE  IVDR如何进行产品分类?


IVDR(EU 2017/746),由欧盟于2017年5月5日正式颁布,并从2017年5月25日起生效,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后所有IVD产品必须满足IVDR要求。该法规按照风险等级将IVD产品分为4类:Class A(风险最低)、Class B、Class C和Class D(风险最高),涉及血型分型、血液或组织相容性、传染性疾病、肿瘤筛查、伴随诊断、基因检测、先天性疾病筛查、自我检测、IVD分析仪器等细分领域;并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被测量的分析物制定了7条分类规则,相比于旧版IVDD,大大扩充了产品的分类范围。如果产品符合多条分类规则,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分类。



3IVDD和IVDR的分类差异及影响?


根据上述介绍,新版IVDR相比于旧版IVDD,其分类差异主要在于:1)分类规则更加详细;2)分类品种更加完善。当然随之而来的是,IVD厂商需要根据分类结果选择合适的符合性评价途径。俗话说,光说不练假把式。接下来,小编将以“肿瘤标志物CA19-9检测试剂盒”为例,跟大家一起梳理其中的分类差异及影响。


1步骤一:明确产品预期用途


肿瘤标志物CA19-9检测试剂盒适用于体外血清中CA19-9的定量测定。


2步骤二:明确分析物


该试剂盒的分析物为肿瘤标志物CA19-9。

3步骤三:IVDD分类


按照IVDD分类规则,该试剂被归类于Others,不属于List A, 也不属于List B。根据该分类结果,厂商选择自我声明的方式就可以了。

4步骤四:IVDR分类


根据肿瘤标志物CA19-9检测试剂盒的预期用途,该产品符合IVDR分类规则3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C if they are intended:”中的条款 (h) to be used in screening, diagnosis, or staging of cancer,即用肿瘤的筛查,诊断和所处发展阶段的评估。所以该试剂盒分类为Class C。

根据该分类结果,厂商可以选择符合性评价途径有两种:1)附录IX(质量管理体系);2)附录X(型式检验)+附录XI(生产质量保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同一款产品在IVDD和IVDR的分类条件下,其分类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根据分类结果,厂商选择的进一步途径也存在着极大差异(一方是自我声明即可,另一方则需要走符合性评价途径)。那么,供应商应该如何应对呢?




4IVD厂商应该如何面对?
1. 熟悉并理解IVDD和IVDR的分类差异,找准产品定位。
厂商需要熟悉并理解法规要求,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分析物的种类,明确产品分类,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性评价途径。

2. 明确IVDR强制执行期限,提高紧迫感。
虽说离IVDR强制执行期限还有一段时间,但小编认为厂商应该提高紧迫感,越早准备越好,确保有足够多的时间应对新的法规要求,这绝对有助于在过渡期结束前获得CE IVDR证书。总而言之,The early bird catches the worm(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参考资料:
1) Regulation (EU) 2017/746
2) Directive 98/79/EC=
来源:启升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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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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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那其实按照目前的说法,现在过IVDD,到期后再走IVDR就可以了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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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分享,举例子更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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