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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更新:
10月18日深圳无新增病例!两名上海游客是否“自行离开”?两人一直在医院等,期间22时左右,两人查看手机里的“西安市个人电子识别码”,显示当天已经进行了采样,且15天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上一个疑问也得到解答了,可能是西安健康码的问题。
2021年10月18日更新:
关于对陕西省通报2名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游客在嘉峪关市活动轨迹相关排查情况的通报总结(2021/10/18):
之前的问题,在这份公告的发布全部获得了解答。根据上述时间脉络及疾控中心的通知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这对夫妻至2021年10月16日前都是没有过错的,乘机、到达西安他们都是不知道自己核酸结果有异常。在收到通知后,也已经配合了疾控中心的要求复查核酸。
而他在次日去了“大慈恩寺、大雁塔广场”,在疾控中心只要求“复查核酸”的情况下,虽然从结果来看确实给西安带来了不好的结果;但是,他的行为是否也符合常理呢?
同时这次时间来看,嘉峪关市中医医院已及时上报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已经及时联系上了当事人复查核酸,当事人也及时的复查核酸。这次事件最主要的失误就是“当事人在次日前往了大慈恩寺、大雁塔广场游玩”,而这可能需要以后疾控中心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明确给当事人听“你现在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做好自身防护,在最新核酸结果出来之前不要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做好自我隔离”。
但同时,现在反而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在西安当地已经核酸检测阳性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10月16日 22:20,截图当日核酸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阴性”这一个环节?
根据嘉峪关市卫健委的通报:
10月15日17时30分,市中医院10∶1混检结果为可疑阳性,遂联系相关10人速到医院采样复检,但2人已到西安。另外8人到医院采样后,当晚21时复核结果全部为阴性。21时40分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2人后要求其在当地尽快尽早做核酸检测,并以电话询问的方式持续追踪其检测结果。2人告知已于16日7时30分在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核酸检测,22时20分截图当日核酸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阴性。10月17日11时07分接到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知函》,10月16日17时核酸检测结果初筛阳性,经陕西省疾控中心复核阳性,目前在西安市第八医院隔离病区观察。
也就是说:
1、10月15日 13:38,这对夫妻乘坐的航班起飞时,这对夫妻都是不知道自己核酸检测异常;
2、10月15日17:30,市中医院混检结果为可疑阳性;
3、10月15日 21:40,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2人后要求其在当地尽快尽早做核酸检测;
4、10月16日 9:00,这对夫妻前往西安市第八医院采集核酸样本;并且在10月16日14时30分,搭乘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第八医院查看结果,但是结果未出。
6、10月16日17:00,这对夫妻核酸检测结果初筛阳性。经省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目前在西安市第八医院隔离病区观察。
7、10月16日 22:20,截图当日核酸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阴性。
<hr/>画重点(结论):
总的来看,这对当事人是很明确有过错的;但是他的过错程度和嘉峪关当地的过错程度有相关的,嘉峪关做的越多,这个当事人就越有问题,双方的过错程度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有很多问题在通告中是春秋笔法一笔带过。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也要根据通知当事人的是否是疾控部门等事宜,由司法机关决定。
补充内容(2021/10/18):
嘉峪关机场放行是符合西安的规定的;根据额济纳旗通报,当事人是在10月13日下午5-6点去做的核酸采样;嘉峪关-西安航班预计落地时间是10月15日15:15,采样时间和落地时间差距小于48小时。
补充内容(2021/10/17晚上):
1.从目前信息来看,这对当事人是明知自己检测结果可疑的(依据:10月16日14时30分,搭乘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第八医院查看结果(结果待出),15时40分搭乘出租车返回酒店;)。但是结合他出去玩的事实,我倾向于认为嘉峪关当地的通知也是不明确的,也没有后续追踪。
2.并且我们从通告来看,是没有讲嘉峪关谁通知这对当事人、怎么通知当事人、何时通知当事人、在通知无果后做了什么措施;这一段不明说,有可能是因为嘉峪关当地对这个混检可疑的问题也放松警惕,没有真正的落实严防严控。
3.我这边推测,很可能只是医生打了个电话说“检测结果有问题,你原地不动”,然后因为发现当事人离开了,就不再追踪了。因为我们看结果也是,这个阳性是由西安给嘉峪关发协查函,不是嘉峪关给西安发疑似病例协查;并且没有提到嘉峪关疾控中心(通常医院检测到可疑案例,需要上报疾控复核确认,西安的通告就是如此)。
4.甚至是说,这个事情能够被发现,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自觉(包括在嘉峪关的核酸检测和西安的核酸检测,因为当事人乘机是用额济纳的核酸检测已经符合48小时要求了)”(不是褒义),而不是嘉峪关的处理(因为从目前来看,当事人在西安的核酸检测不是基于嘉峪关的要求,而是自行决定的)。
5.如果这是一份嘉峪关当地完全没有责任的通告,甚至值得嘉奖的通告,应该是“xx医院在检测结果异常后,立刻上报xx疾控中心。xx疾控中心电话通知当事人立刻报告所在地等候二次检测,但当事人拒不配合,坚持乘机。xx疾控中心上报告xx联防联控xxxx,采取联防联控机制通知xx市、xx机场,当事人在抵达xx机场后被负压救护车转运定点医院,经初步检测为阳性,经xx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现xx公安局已对当事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以下是原文:
当事人在10月15日9时去甘肃嘉峪关中医医院进行1:10混检,我推测应该是9点-10点期间,然后医院系统统一输入了9:00所以没有具体时间。
当事人乘坐的MU2165,实际起飞时间是10月15日13时38分,原定起飞时间是13时15分。所以当事人应该在当日12点已经抵达嘉峪关机场。
按照自己做核酸的经历,最快也要4小时出结果;我这边推测是通知的时候,夫妻已经在飞机上准备起飞然后把电话挂了。
同时,下飞机后从咸阳机场到达市区大概19-20点;这对夫妻实际上就是次日医院门诊上班后去重新检测。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这次是“混检”结果可疑,不是确切的阳性,也不是一人一管检测;以及,阳性是由西安通知嘉峪关,而不是嘉峪关通知西安可以。
在这个基础上,实际上还有三个重点内容没有被披露:
1.嘉峪关中医医院/疾控部门何时通知当事人的?
2.嘉峪关中医医院/疾控部门通知当事人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以及由谁通知?
3.当事人次日去医院核酸检测的原因是基于嘉峪关中医医院/疾控中心的反复催促,还是自行求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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