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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公众号上看到了不知道是哪一版的《集采优化方案》,看完之后我在想这份充满着既要又要,多方利益博弈的优化方案,最终的走向是哪里。
先聊一下我看完之后印象最深的点,就是未来报量到厂牌。我认知的局限性让我看到这点首先想到的就是报量到厂牌对应多家中选,但是看后面企业选择供应省份的时候还是独家中选,但这里和原来相比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医疗端报量的时候只能报两个厂牌(这里估计大概率是原研和某个国产仿制药),如果1家中选,未中选的品牌报量为剩余量,这点还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如果2家都没中选,所有报量就都成了剩余量,剩余量的分配是医疗机构选择本省主供企业,或价格低于该主供企业的其他中选企业。
这里在补充一点就是中选企业的中选价以后就是全国统一供货价了,所以当医疗端报量的厂牌都没中选的时候,出现的情况就是中选企业也不一定能拿到剩余量,医疗机构可以选择的余地蛮多的——说到底还是希望通过这条政策把整体的价格往下拉。后面紧接着的就是一医保支付标准了,中选企业统一供货价,方便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最高中选价 1.5 倍作为该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上限。对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怎么支付,没有说,我理解的言外之意就是超出部分医保不支付,未来商保或者患者自付怎么都行。
后面还有适时逐步统一以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因为1.8倍熔断本次并没有消失,只不过对于偏差过大的品种,可能是次低价的1.8倍,但无论怎么说,最高中选价也高不到哪去。原来看不搞“一刀切”的时候不理解,因为我看到的版本描述是——“各地医保部门要合理开展监测考核,明确集采协议量为医疗机构报量的一定比例,剩余用量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这里的剩余用量如果和前面的剩余量概念一致,也就是说原研方便之门大开。结合支付标准,如果可以用原研,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医保不付,那有意思的就是如果商保支付,商保支付的部分医院会计算医保支付比例吗。因为我印象中丙类药目录概念提出来的时候,商保覆盖支付的丙类药,是不计算医保支付比例的。
如果上面能走通,那限制原研药的就剩下挂网价了,以前有红黄绿灯,现在如果医保支付标准正式落地后,对原研药挂网影响大的红黄绿灯价格治理政策,还会持续加强落地吗。如果没有,那未来原研药(也不排除有品牌的仿制药)价格还是可以高高在上,真的是两极分化想做集采市场的就是价格卷生卷死,因为后面还有集采药“三进”的饼等着企业吃;而非集采市场原研药有人买单,想做品牌药的,也要寻找自己的信徒。
至于其他的所谓集采非新药,等临床数据保护期出来了,它也原则上也就功成身退了,至于市场规模小的不纳入集采范围,感觉又有一些操作空间。而“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累计 2 年以上同类型制剂药品实际生产经验”这条看上去影响很大,但这个“或”字留下了太多操作空间,同时同类型制剂的同类型也留下了很多解释空间。
至于什么“强竞争”和“超强竞争”提醒,我真的是笑出猪叫,想做集采市场的企业,就算是100家也要中,慎重决策我不知道怎么慎重。至于什么强竞争品种,等它公布有12家过评,估计加上研发阶段的20家不止。我不相信讨论这个意见稿的大佬们不知道药品的研发周期,这种样子工程也不知道做给谁看。反正如果我对老板说老板这个药是强竞争品种我们要慎重立项,估计老板会说你可以滚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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