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本案当中的质谱图不必要提供,本市所有毒物鉴定都不提供质谱图;两个鉴定机构对涉案饮用水都作出含有二甲基的结论,能互相论证;他们的鉴定通过峰谱图及日本的检材确定的,基于这样的原因,才是我们认为不必要提供质谱图的原因。”
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热能分析法(食品)《仪器卫生理化检验标准手册》中国标准出版社
实验室监测方法 色谱/质谱法《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译
色谱/质谱法(GB/T5009.26-1996,食品) 石油化工废水及污灌蔬菜中N-亚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许后效等,《化工环保》,5,296,(1985)
【辩方列举三大疑点】 一.到底是什么毒? 1.林森浩用的N-二甲基亚硝胺来自小作坊生产,是非法生产的。极其便宜,比国际化学品用的到底是什么不知道。没有质谱图,一切很难说。 2.保存不符合规范。在复旦大学实验室两年了,开过封,会不会变质? 3.尿样检测结果互相矛盾。 4.公安机关没有对尸体提取血液尿液,而是用了黄洋生病时的同学帮他提取的血和尿。这个检材多重转手,存在被污染可能。 辩方表示:法律规定,谁拥有证据而不拿出来,判决将对其不利,更何况是死刑案件。
检方:本案当中的质谱图不必要提供,本市所有毒物鉴定都不提供质谱图;两个鉴定机构对涉案饮用水都作出含有二甲基(怀疑此处是记者为了速记而略写的)的结论,能互相论证;他们的鉴定通过峰谱图及日本的检材确定的,基于这样的原因,才是我们认为不必要提供质谱图的原因。
1.跟案件相关的人体场所和物件都存在N-二甲基亚硝胺,这是事实。 2.所有证据取得,都是根据林森浩供述找到的,认为效力很高。 3.涉案N-二甲基亚硝胺虽然是违法生产,但是生产时间很长,生产厂家内也对生产的N-二甲基亚硝胺进行了检测。 4.侦查录像清楚表明,林森浩自由指出自己的倒入数量,说侦查人员示意没有依据。 5.没有证据证明针管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和把有毒的水舀出来的行为,林森浩变供不具有可行性。 6.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林森浩投毒行为。投入数量不影响定罪量刑。 7.林森浩投毒是一人完成的。缺乏证据印证。供述真伪只存在采信他何种供述的问题。
本案如果按照侦查实验的饮水机里的数量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洋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2.405克。按照我们的实验,一个人喝一口水的基本是1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这样黄洋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远不到半数致死量2.405克,且相差很远。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 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8.415(半口16.83/2),等于0.366克。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查看 »
微信扫一扫关注本站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