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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看一个组织的组织框架是否合理,首先要明确区分其行政组织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
总经理是一个行政职位,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在公司的行政管理方面附有总负责的权限,为投资人或董事会任命行使公司的行政管理权限。
而法规中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基本上是一个非行政职位,特别是管理者代表,目前在国内企业中基本上是一个虚拟的职位。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负责人(特别是需要写在生产许可证上的)都是由企业的投资人或董事会任命的,这样便于企业调动资源。
管理者代表通常是由企业负责人任命的,代替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内行使职权,之所以这样分工,主要还是要兼顾质量管理体系内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以减少工作流转环节,例如有些公司规定产品放行需要管理者代表签字,如果这时候由总经理兼任管代的工作,那么对于业务繁忙的总经理来说每批产品做放行审核势必是难以做好的。
所以,对于法规的要求也是有其道理可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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