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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医疗器械委托库房再升级!
2022-4-10 11:31
|
发布者:
小桔灯网
|
查看:
4371
|
评论: 0
|
来源: 医械观察者
摘要
: 选择委托贮存配送,企业是否仍需要配备独立库房?不需要!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新规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第九条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与旧版相比,新规减少了贮存场所以及“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的规定。那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必须自行设立库房?选择委托贮存配送,企业是否仍需要配备独立库房?不需要!新规中“贮存条件”的概念已经包含了对库房场所的要求,而委托贮存,明显符合且充分满足规定中对库房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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