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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独家】Diana:从试验员到项目经理:(46)我看临床试验研究(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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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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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验员到项目经理:(46)我看临床试验研究(续2)


Q4:临床试验研究的开始和结束
对于临床试验研究的开始,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为啥?因为法规对其中的规定非常明确。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临床试验研究应该是:伦理审核、签订协议、临床备案(申请人所在省局)、样本开始入组,这样的开始流程。
而且由于现阶段临床试验研究所占据的时间成本较高,所以,各位申请人都特别重视临床试验研究的开始,或者说特别关注一个项目何时可以正式开始临床试验研究,样本何时开始入组。所以,对于临床试验研究的开始我们就不再累述。
来说说临床试验研究的结束。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研究何时可以结束呢?通常是完成了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样本的入组并完成了有效检测,通过揭盲进入临床样本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并最终形成项目临床试验研究报告,一个临床试验研究项目才算是完成(结束)。
当然这是非常理想的临床试验研究的状态,对于一个具体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来说,是否能够真正的达到这样理想的状态实际上与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的各项规定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

规定1:样本入组
对于临床试验研究来说,什么样的样本可以满足临床试验研究的要求,符合入组的条件在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该如何进行表述,是非常非常非常关键的。在这里我们用一个比较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应该可以更好的说明问题。
例如:我们都知道现在临床将甲胎蛋白(AFP)原发性肝癌的血清学标志物,但在孕妇中AFP的检测结果也是呈阳性的(生理原因)。那么如果我们要做甲胎蛋白检测试剂盒这个项目的临床试验研究的话,我们在临床试验方案的样本入组要求中如何去表述呢?
首先,我们要充分的了解项目的产品说明书对该产品的预期用途的表述,就AFP而言是用于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辅助诊断还是孕期孕妇AFP的监测?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如果项目是用于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辅助诊断,那么在项目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的样本入组要求中应明确排除:孕妇、分娩时间后不超过3周时间的患者,以及不足2周的新生儿。
其次,对于可入组的样本如果在年龄、性别或出生地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应该在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做出明确规定。例如这个AFP项目的临床,如果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该产品是用于孕期孕妇AFP监测,那么在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应该这样规定样本入组:仅限妊娠3个月以后的孕妇样本以及分娩后不超过3周时间的患者样本。

规定2:应对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的非预期终止做出明确的。
一般来说,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申请人都希望自己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可以顺利的完成并获得很好的结果----至少达到自己的预期。当然,对于大多数IVD产品来说也确实可以得到这样的临床试验研究结果。但对于那些极个别的项目而言,可能就不是这样了。
例如在5月19日由卫健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任何的一种疾病的检测产品,可能在入组样本时都会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那么对于这样的项目临床试验研究除了要明确规定样本入组的各项条件外,还应该对项目的结束做出规定:
例如,规定项目临床试验研究历时时间不超过2年,自第一例样本入组起计算时间,对于两年内如无法收集到有效的满足统计学数量要求的阳性临床样本,应仅统计目前所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样本,并在临床报告中说明其统计方法是否与临床方案中规定的一致。
又或者这样规定:项目临床试验研究以入组到检测结果为阳性的10例样本即可以关闭本次临床试验研究,但入组的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本数量应符合本方案的规定。
总之,如果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对临床试验的结束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其实是有利于临床试验研究的进程的。

Q5、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对照试剂或对照方法
在IVD产品的临床试验研究中设立对照试剂或对照方法是目前常规的做法。一般来说设立对照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使用“金标准”作为对照,其二是使用已上市产品作为对照。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又各有什么优势呢?让我们逐一分析。
在这里我们要首先明确一个大家都清楚的前提:临床试验研究的样本检测结果的回报是以对照试剂或对照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的,用待评价产品的检测结果与对照试剂或对照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按照一致性进行结果评价。

(1)使用“金标准”作为对照
“金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某项疾病明确的诊断方法,通常这些作为“金标准”的疾病诊断方法都由卫健委发布的该疾病诊疗指南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可以作为“金标准”的诊断方法不需要去质疑其可信度,一个诊断方法是否能够被冠名“金标准”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来决定的。但通常为了保证“金标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可能会牺牲时间----所以可能会出现检测周期长的情况,也有可能会牺牲灵敏度----对于早期或低浓度样本的检测结果可能不理想,甚至得不到正确的结果。
所以,如果选择“金标准”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对照,那么申请人在撰写临床试验研究方案时一定要考虑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可以被接受:样本检测周期长,部分早期或低浓度样本检测结果不一致。特别是那些未来要宣称早期诊断和早期检测的IVD产品,能否接受这种不一致是非常关键的。
但选择“金标准”作为对照就不需要考虑第三方复核试剂或方法的选择,这是临床试验研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优势。

本系列文章为小桔灯网专栏作者Diana_zhang原创文章,供小桔灯网独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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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9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支持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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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娜姐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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